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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淼与牛玉娥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牛玉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38号原告李淼,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愿峰,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玉娥,女,汉族,1926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景红,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淼诉被告牛玉娥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淼撤回对被告牛玉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原告李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