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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围场农商行与杜继伟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继伟,温丽南,孟繁生,李素云,王海东,刘淑艳,周发,张丽艳,周龙,刘凤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005-2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杜继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温丽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孟繁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素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海东,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淑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丽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凤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杜继伟、温丽南、孟繁生、李素云、王海东、刘淑艳、周发、张丽艳、周龙、刘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继伟名下的悦达起亚K2轿车、被告周发、张丽艳所有的牛六头、被告周龙、刘凤侠所有的牛七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继伟所有的悦达起亚K2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告杜继伟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变卖,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二、对被告周发、张丽艳所有的牛六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牛由被告周发、张丽艳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对被告周龙、刘凤侠所有的牛七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牛由被告周龙、刘凤侠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可以变卖,但应保留相应价款,否则由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