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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11孙中宝与厉波、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宝,厉波,王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711号原告:孙中宝,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厉波,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素霞,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孙中宝与被告厉波、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中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中宝负担。审判员  邵森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