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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永魁、张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魁,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魁,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迪,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高永魁与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迪名下津K×××××汽车车务手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完成了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