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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戚春艳与卓佳、刘玫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春艳,卓佳,刘玫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586号原告:戚春艳,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卓佳,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雁江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刘玫私,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戚春艳与被告卓佳、刘玫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戚春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春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戚春艳负担。审 判 长  左青青审 判 员  秦 红人民陪审员  杨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