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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林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洋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4624637。法定代表人:林灿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29739606。法定代表人:姜苍均,董事长。原审被告:林灿阳,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寄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没有缴纳,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黎洁芳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