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翁丽武与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丽武,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931号原告翁丽武,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中韩国。被告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袁翠),女,年龄,50左右,住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306附近。原告翁丽武诉被告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袁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提供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丽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