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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翁丽武与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丽武,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931号原告翁丽武,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中韩国。被告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袁翠),女,年龄,50左右,住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306附近。原告翁丽武诉被告青岛嘉博饰品有限公司(袁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提供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丽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