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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桐梓县分公司,陈家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第2959号原告: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922434-0,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科创南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许俊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均,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455879。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199910380803。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健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华,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3204201410262355。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登,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3204200010919944。第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桐梓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腾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开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周小光。第三人:陈家庆,男,1968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福斯特公司诉被告天腾集团公司、第三人天藤桐梓分公司、陈家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贵州福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胥 勇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