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吴成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613号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双岭村。法定代表人:张鸿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义,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成安,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