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聂学忠与倪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忠,倪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163号原告聂学忠,男,1968年10月16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倪学海,男,1967年11月24日生,住东丰县。原告聂学忠与被告倪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学海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学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倪学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到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倪学海在聂学忠处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双方约定月利1.2分,倪学海给聂学忠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用房屋作抵押,承诺如果还不上欠款,将房屋归聂学忠所有,现聂学忠多次催要,倪学海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倪学海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倪学海在聂学忠处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牲畜,双方约定月利1.2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倪学海给聂学忠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用房屋作抵押,其妻子为其担保,承诺如果还不上欠款,将房屋归聂学忠所有,现聂学忠多次催要,倪学海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倪学海向聂学忠借款出具了借据,并书写了协议书,借款合法有效,倪学海应当偿还借款,倪学海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聂学忠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计算到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350,合计980元,由被告倪学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