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富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0号被执行人李富国(曾用名李付国),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富国因诈骗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富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富国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富国可供执��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对李富国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