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张少荣与王立地、太原现代家居大世界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荣,王立地,太原现代家居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46号原告:张少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杰,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地,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太原现代家居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喆。原告张少荣与被告王立地、太原现代家居大世界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少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荣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地、太原现代家居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少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