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285号申请人:尹某。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学院路北段马鹿山东面聚福园商业楼4栋3楼6号。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申请人尹某诉被申请人张某、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的房产一套,案外人柳州市堡典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桂B×××××)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案外人柳州市堡典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桂B×××××)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蒙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