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秀英与呼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英,呼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贺秀英,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伟明,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秀英依据本院(2017)神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呼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呼伟明向申请人贺秀英支付汽车机油款876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神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