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克全与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全,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1420号原告:孙克全,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魏涛,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孙克全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克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涛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欠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因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随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去该借款。2017年1月4日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随后,原告向其索要剩余30万欠款,但被告屡次推诿,没有归还。魏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魏涛向原告孙克全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去借款487000元,收取斩头息1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用款期限15日,到期后,2017年1月4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剩余287000元借款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孙克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7000元,证据充分,故孙克全要求魏涛归还借款本金287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涛偿还原告孙克全借款本金28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原告举证目录: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据三:银行汇单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