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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文秀与高维林、高亮东、杨怀国、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林,高亮东,杨怀国,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异31号案外人:高文秀,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麻家塔乡黑圪垯村*组。委托代理人:高在斌,又名高在兵,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阳崖村神华社区。申请执行人:高维林,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东兴街路西。被执行人:高亮东,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政府办职工,现住神木镇国税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杨怀国,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教育中心职工,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被执行人:刘富强,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在本院执行高维林申请高亮东、杨怀国、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高文秀于2017年3月29日对(2014)神法执字第04123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高文秀称,因被执行人杨怀国欠案外人高文秀借款320万元无力偿还,2013年7月10日,杨怀国在征得合伙人杨文清的同意下,自愿用其在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分得的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富苑小区二区四间三层临街门市(538.56平方米)折价210万元,位于神木镇新村仕嘉名苑小区9幢2单元702号房屋一套折价110万元,共计320万元的资产抵偿案外人的全部债权。协议约定:上述房产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抵押给案外人,杨怀国在2014年4月1日前未能按约偿还案外人欠款时,该房产归案外人所有。被执行人杨怀国的妻子陈芳飞也在协议书签名捺印,并于2013年7月13日在神木县公证处公证。本院在高维林申请高亮东、杨怀国、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神法执字第0412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怀国所有的位于神木镇新村滨河西路西纬二十三北房屋一套。案外人高文秀认为法院的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停止对(2014)神法执字第0412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措施。案外人高文秀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以资抵债协议》、《履行协议承诺书》、《公证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高维林称,案外人高文秀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故请求驳回案外人高文秀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杨怀国称,案外人高文秀所提异议属实。高维林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高亮东、刘富强、杨怀国民间借贷一案已经于2013年7月10日处理完毕。本院查明,2012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2)神民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判令高亮东偿还高维林借款38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杨怀国、刘富强负连带还款责任。杨怀国、刘富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14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4)神法执字第0412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怀国所有的位于神木镇新村滨河西路西纬二十三北9幢2单元702号(产权号为(预)0930219)房屋一套。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4)神法执字第04123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上述房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高文秀与被执行人杨怀国签订的系《以资抵债协议》,并非是买卖合同。案外人高文秀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高文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文秀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