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军与黄九献、胡红梅、徐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黄九献,胡红梅,徐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黄九献,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胡红梅,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杰敏,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朱军与被执行人黄九献、胡红梅、徐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权利人是朱军,而实际申请执行系成家顺所为,申请执行权利人朱军并未委托成家顺申请执行,且朱军至今未对成家顺申请执行行为予以追认。据此,成家顺以朱军名义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家顺以朱军名义申请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唐 发审判员 王 望 喜审判员 方 显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