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XX、郭珍珍与王桂兵、朱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珍珍,王桂兵,朱小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722号原告:XX,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郭珍珍,女,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晓亮,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王桂兵,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朱小莉,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郭珍珍与被告王桂兵、朱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郭珍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XX、郭珍珍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XX、郭珍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