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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永森、高东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森,高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森,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高东建,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何永森申请执行高东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7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何永森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7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