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国安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张希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安,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张希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189号原告:郑国安,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希田,经理。被告:张希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安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希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国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7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