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03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