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朱某、谭某、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朱某,谭某,朱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934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朱某,男。被告谭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朱某、谭某、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确切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