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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承山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承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承山,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涡阳县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承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厂房及机器设备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公吉寺镇新街行政村改公司院内厂房及机器设备(包括:生产车间1265.00平方米,办公用房636.00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公吉寺镇新街行政村该公司院内SES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线1条、装载机1台(型号:C****6)、变压器1台、地磅1台,查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