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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7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王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有明,男,199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王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