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方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方志平,朱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幢1、2、3、4号009幢8-1的1、2室。代表人:黄亚珍,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赛珠,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志平,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海曙邮圆快递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法定代理人:方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岭工业区南沙不锈钢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森,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立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志平、朱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