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7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与苏州澈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苏州澈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7786号之一原告: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邬丛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澈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塔东路26号S幢。法定代表人:丁国锁。原告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澈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润东标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人民陪审员 金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