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戴丽莎与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汉高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莎,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汉高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689号原告:戴丽莎,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航,男,系被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辽宁汉高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丽莎诉被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汉高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戴丽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丽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6元,由原告戴丽莎负担。审 判 员 董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