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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407号之一原告: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5037537W,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顶新厝。法定代表人:丁香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1686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5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职务总经理。原告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美洲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衣服、运动裤等服装,双方以出货单进行结算。至2016年11月26日,被告共欠货款941345.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延至今,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134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办公地址在南京市××区,且每次收货地址均为南京市××区和燕路508号229栋,被告现在的实际办公地、实际收货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南京市××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注册地一直在南京市,被告给原告的开票资料也是指定该地址,被告可能存在两地经营的情况,但不改变其住所地在南京市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虽提供了其在南京市以外另有其他经营地点的线索,但并未证明其注册地不再经营。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骏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