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某、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梅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梅县区。上诉人谢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粤140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谢某送达了(2017)粤140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谢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起上诉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谢某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谢某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