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乃景与常啓步、陈丽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景,常啓步,陈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张乃景,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常啓步,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丽侠,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丽侠在中国工商银行1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