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林春富、赖夏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林春富,赖夏轩,邓南生,邓象才,林春发,连元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号。负责人:涂继振,系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员工,住明溪县。被告:林春富,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赖夏轩,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邓南生,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邓象才,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林春发,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告:连元寿,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告林春富、赖夏轩、邓南生、邓象才、林春发、连元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莹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