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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光付、老河口市张集镇高湾村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付,老河口市张集镇高湾村民居委会,朱学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付,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陈开运,系老河口市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张集镇高湾村民居委会(以下简称高湾村居委会),住所地:老河口市张集镇西冲。法定代表人高志俊,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新文,系老河口市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春,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杨光付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张集镇高湾村居委会、朱学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光付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5年3月26日,公章为“老河口市西冲乡高湾村民委员会”是旧章;而杨光付提供的返包《协议书》签订于2002年8月5日,公章却是正在使用的“老河口市张集镇高湾村民委员会”新章,显然该返包《协议书》真实性存在疑点。再因张集镇高湾村委会认为2005年3月26日与杨光付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故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依据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给杨光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落实后方可确定。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老河口人民政府确定颁发给上诉人杨光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力问题后再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 欣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