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263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与常州南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常州南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263号原告: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仕尚村。法定代表人:吴宏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南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仕尚村。法定代表人:钟泽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南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彩泽色母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少山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