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沙永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荣、田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永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荣,田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永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田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荣、田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荣、田雷的存款、收入36046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