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金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4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光,曾用名王建宏,男,1989年9月17日生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白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光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佛山火车站员工宿舍二楼一房间内,趁被害人杨某1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床头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83元的黑金色华为荣耀7手机盗走。同月7日,民警在佛山火车站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杨金光,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金光。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金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金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金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