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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作辉与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作辉,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贾作辉,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于海东,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35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75元由申请人承担,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慧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