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宝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成,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高宝成(又名高保成),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居民身份号码:6126011963********。被执行人刘小华,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粮校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号码:6106021974********。高宝成申请执行刘小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宝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小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华向申请执行人高宝成偿还借款41475元及利息(其中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836元,执行费535元。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高宝成与被执行人刘小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本案执行标的360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执行人刘小华于2017年6月1日前全部履行。执行费535元由被执行人刘小华承担并已交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高宝成向本院提供证明被执行人刘小华已将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向其履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