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安彦与王小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彦,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唐安彦,女,生于1954年9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小明,男,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安彦诉王小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5820.87元,案件受理费2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