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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安彦与王小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安彦,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唐安彦,女,生于1954年9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小明,男,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安彦诉王小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5820.87元,案件受理费2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