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增占与梁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占,梁喜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54号原告:杨增占,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喜安,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杨增占与梁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增占于2017年5月31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增占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杨增占负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