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国田与娄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田,娄德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579号原告:于国田,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杰荣,系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德金,男。原告于国田与被告娄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国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国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