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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725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司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