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725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司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宋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