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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任某、罗园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04月18日出生,住礼泉县新时社区大寒村。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01月28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社区任池村。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85年07月09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社区任池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2017年5月3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9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