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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黄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黄军荣,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军荣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军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军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款人民币38295.72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1元、申请执行费489.3元。但被执行人黄军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军荣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黄军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军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军荣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黄军荣有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浙J×××××朗逸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军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军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军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宇鸣审 判 员 柯澄川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