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彬与被告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北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彬,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初5号原告:杨学彬。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负责人:孙有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学彬与被告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北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杨学彬诉称,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0,76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日,被告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承包被告北安公司发包在铁力市朗乡松乐园小区两栋楼房的施工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2013年6月7日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将位于松乐园小区东侧的一栋楼房承包给原告建筑施工,面积约15000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北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令举就工程拨款方式于2013年7月1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且到2013年底北安公司先后5次给原告拨工程款968000元,另给原告施工工人拨工资款300余万元,合计400余万元。原告承包此楼工程总价为14,728,777.00元,扣除北安公司直接拨给原告工程款及发放给工人工资款外,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0,760,000.00元没有给付。现该楼房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可二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为此,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拖欠的工程款,二被告互相推脱不予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兴建工黑龙江分公司的总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8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代红光审判员  黄 利审判员  张秋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