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石清平与赵霞、何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抵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清平,赵霞,何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清平,女,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江,系石清平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霞,女,生于1976年10月20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何亚辉,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霞之夫。本院在执行石清平与赵霞、何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共同向石清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因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以(2017)鄂1223执3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所有的登记于被执行人何亚辉名下,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崇房字第A0XX**号)、车库一个(房权证:崇房字第A0XX**号)。现申请执行人石清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江与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将其所有的登记于被执行人何亚辉名下,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车库一个(房权证:崇房字第A0XX**号,建筑面积17.22平方米),作价人民币7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财产已交付完成。该协议同时约定,余款继续履行,对查封的另一套房屋暂不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被执行人以车库抵偿债务,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所有的登记于被执行人何亚辉名下,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车库一个(房权证:崇房字第A0XX**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所有的登记于被执行人何亚辉名下,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车库一个(房权证:崇房字第A0XX**号)作价人民币7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清平抵偿被执行人赵霞、何亚辉的债务人民币70,000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石清平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石清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但晓甫审判员 刘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