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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1、伍羿荭诉被告李成寿、第三人李远江、李远超、李远奎、唐正艳、李某2、李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成寿,李远江,李远超,李某2,李某3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246号原告李某1,女,2007年1月8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伍羿荭暨法定代理人(系李某1之母),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李成寿,男,1955年4月3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文(特别授权),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远江,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永善县。第三人李远超,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永善县。第三人李远奎暨法定代理人(系李某2、李某3之父),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永善县。第三人唐正艳暨法定代理人(系李某2、李某3之母),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永善县。第三人李某2,男,2016年7月5日出生,住永善县。第三人李某3,女,2009年9月22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李某1、伍羿荭诉被告李成寿、第三人李远江、李远超、李远奎、唐正艳、李某2、李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