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孝光、李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孝光,李文文,马吉涛,常会峰,宿华友,鲁中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154号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5年2月7日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宿孝光,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文文,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马吉涛,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常会峰,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宿华友,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鲁中娟,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孝光、被告李文文、被告马吉涛、被告常会峰、被告宿华友、被告鲁中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退给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