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友发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佳诚万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2号申请人:赤峰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魏国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陕西佳诚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支勃,经理。申请人赤峰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诚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友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