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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堂学与被执行人薛孟喜、丁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提取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堂学,薛孟喜,丁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堂学,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薛孟喜,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丁有庆,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苏堂学与被执行人薛孟喜、丁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有庆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入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丁有庆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的股金135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增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