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涛、董麦霞等与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董麦霞,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980号原告:张涛,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董麦霞,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南,雷贯宇,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东段铝厂西50米(鑫都金三角建材城内)。法定代表人:岳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陈英(实习),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涛、董麦霞与被告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涛、董麦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勋、陈红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董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原告张涛、董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鑫 更多数据: